南京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外地买房么

如题所述

一、南京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外地买房么

不可以,以住房公积金为抵押申请贷款的,只能购买住房公积金缴纳地城市市区内的房产。公积金要是只是规定在本地使用,那么公积金也没有什么好的!根本也是解决不了什么大问题!那么既然这样还要这个有什么用呢!我看了好多人都在质疑!我希望能够尽快得到解决!...

二、我想在扬州买房,如何使用南京公积金?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

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

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南京公积金可以在异地买房吗

可以,公积金是能异地买房的。根据目前的公积金政策,符合条件的职工购买本市区域外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是可以用公积金异地买房的。注意对于上面的主体要划重点,也就是符合条件的职工是指具有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者工作证明。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流程:1、贷款咨询:这是肯定的,不提前询问,就不知道自己是否有申请资格。需要向申请办理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咨询,询问一下当地是否允许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如果可以的话,需要哪些条件,要准备哪些资料等等。2、贷款申请:经过上面这一步,基本上可以知道了,当确定当事人能异地使用公积金贷款了,就需要提交办理异地贷款的申请。提交申请上去之后,此时就会有工作人员会进行来检查,看看当事人所述的信息是否属实,确认无误之后,工作人员将为你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3、提交资料:此时,才到了提交资料的那一步,这个时候,需要做的就是,持相关资料前往申请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料提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它们的真实性和完整性。4、放款:当核实和审批过申请了之后,如果没有什么问题的话,那么申请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就会为你办理贷款手续,并且发放贷款。当事人需要按时偿还贷款,并且缴存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会协同贷款的公积金中心督促还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南京的公积金可以在外地买房吗

法律分析:南京公积金也是可以在异地买的法律条款规定也为了推进公积金的异地购房推行,在各省和各直辖市内进行房屋公积金异地互认已经逐步完成,可以在就业地出具相关的缴存证明,同时申请个人公积金的贷款业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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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4-07-08
南京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在外地购房,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目前的政策,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通常受到地域限制,主要在缴纳地使用。但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和优化,一些地区已经允许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
1、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的规定,职工在异地购房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是否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取决于购房地的政策。
2、一些城市已经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的异地互认互贷,即职工可以在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和缴纳公积金等。
3、具体操作时,职工需要向缴纳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购房材料和证明,经过审核后,如果符合条件,便可以办理提取或贷款手续。
总结来说,南京的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房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否能够实现,需要根据购房地的具体政策和职工个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建议职工在有异地购房需求时,及时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最新的政策信息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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