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多个条款,其中包括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无权处分指的是行为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理。这一概念在法律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处分包括对财产的事实上的处理和法律上的处理。而狭义的无权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若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受让人在转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已完成登记或交付。若受让人根据这些条件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无权处分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无所有权而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二是处分权受限时仍对财产进行处分。处分财产的权利应由有权处分的人行使,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构成侵权。
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才构成无权处分。如果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使的,则不构成无权处分。例如,法院的查封、拍卖、扣押行为是合法的。
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其效力对象是指向“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在物权行为模式下,处分行为的效力与负担行为相对独立。而在非物权行为模式下,处分行为被视为债权行为直接产生的法律效果。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未取得处分权之前,处分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权利人的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才会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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