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

如题所述

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1. 以法治国: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统一法律对社会生活各方面作出规定,将全社会纳入法律秩序,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处理事务,反对因人而制。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强调“事断于法”。
2. 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3. 行刑重轻:强调“重刑主义”,这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4. 法布于众:法律应公开,让民众知晓。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弃理任法,峻法严刑。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汉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确立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 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法经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制定的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包括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深度的社会变革,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秦朝立法概况:主要法律形式有诏令、律、廷行事、法律答问、式。睡虎地秦墓竹简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汉朝立法概况: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晋律又称泰始律,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
五、法律的儒家化:三纲的法律化,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官员渎职方面的罪名,重罪十条。
二、刑罚:秦代主要刑罚有死刑、徒刑、耻辱刑。汉朝文景帝改革废除了肉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刑罚适用原则:秦朝刑罚适用原则,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累犯加重的原则,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诬告反坐的原则。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隶臣妾是国家的奴隶,享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的奴隶,完全没有民事权利。封建国家通过土地立法,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士族、地主占田的经济特权。如北魏的均田制。秦朝男女结婚或离婚都必须到官府登记。
二、经济法律制度:未找到相关信息。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秦朝时期,秦朝皇帝掌握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朝时期,廷尉作为全国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司隶校尉:西汉在京师设立,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有权力加以监督。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负长官。由廷尉扩大而成。
二、诉讼制度:起诉,审判,录囚,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三、春秋决狱: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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