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历史沿革

如题所述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应运而生。198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林业部等六部门决定在国家重点林区设立检察院和法院。接下来,黑龙江省编委、人事局、森工总局等多单位共同明确了林区检察机关的编制。1982年4月,黑龙江省人大通过立法正式确认了森工系统检察机关的设立,规定牡丹江、松花江、合江三个林区分院下辖的基层院。1983年8月,经过充分筹备,森工系统检察机关正式开始履行职责。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三江"林区分院在国家法制建设中不断壮大,成为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尽管条件艰苦,他们经受住了改革与发展的考验,提高了综合执法素质,打击各类犯罪,维护了林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到2001年,全省林区两级检察院共审查并处理了大量案件,保护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深化,林区司法体制迎来了改革。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原三个检察分院被撤销,工作进入新阶段。2001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正式设立新的林区分院,并任命了相关职务。至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于2002年1月10日正式投入运作,标志着司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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