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当开票当月作废发票的时候,可以直接将发票作废即可,当跨月以后,就只能给开具红字发票进行负数冲平。 增值税 专票由于有抵扣有效期限,当发票需要作废时一定尽早进行冲销,在开票系统中操作如下: 如果在多台电脑上使用开票税盘,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先同步税盘发票信息。发票管理——发票修复——增值税专票/普票分别修复。请注意修复选择的时间区间稍微大一点。 在“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填开"中可以选择是购方还是销方,一般情况下如果购方已经进行了抵扣则由购方开红票,未抵扣由销方开红票。我的发票未抵扣所以选择销方,录入发票信息查找到发票,并有信息提示是否可冲红。 系统会自动引入发票信息,需核对发票金额税额等与原发票是否一致。如果没有引入信息,可能是第一步发票信息未同步。也可手工录入信息,一定确保信息金额一致。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审核通过”可进行下一步。如果未通过需要仔细检查发票是否重复申请冲销,信息是否正确,对方是否已抵扣等。 在“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下载"界面将第3步生成的红字信息文件下载保存到电脑上,准备开具红字发票。 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票填开”中,上方导航栏“负数”——“导入开具”,将第4步导出的信息文件选中导入,导入后将票面不完整的信息(比如地址电话等)补充完整,打印发票。 如果是普票需要红冲则比较简单了,直接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普票填开”中,上方导航栏“负数”——“手工开具”,录入原发票信息,然后开具红票即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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