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试过程中,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手机、对讲机等)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拓展资料:
考试作弊行为是指在监考者通过书面、口头提问或实际操作等方式考查参试者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时,参试者通过不正当途径参试、考核过程中在考核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与公平、公正原则相悖的行为。
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维护考试的公平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和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不少考试作弊罪犯“重操旧业”,司法解释还对此类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