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为什么要登报

我是购货方,销售方给我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弄丢了,听说要登报声明,一定要这样吗,?还有其他方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您一定得登报声明,没有其他办法。

扩展资料: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发票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参考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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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10

根据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292号)规定:

“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发票遗失,被偷,损坏或者是无法辨别代码、号码的,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定义:发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其开具以及收取的一种业务凭证。

补办流程:

发现发票丢失、损毁当日,要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并提供《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原件;如果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需要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原件;还需要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扩展资料:

丢失发票后的补救措施:

丢失已取得的发票联,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发票,应当由丢失发票联的一方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参考资料:普通发票-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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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9-23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发票遗失要登报声明遗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292号)规定:

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仅是企业财务作为税前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更重要的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而,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非常严格。

保管技巧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如果未按要求保管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将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这样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

一要及时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二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专用发票,并注意不相容岗位的分离;三要配备必要的防潮、防火、防霉设施,将专用发票在专门的保险柜中存放;四要建立专用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发票使用登记簿》,并定期进行盘点;五要加强税务资料和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要定期装订成册,随其他相关税务资料一起归档,保存10年。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增值税发票登记簿和使用电子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电子数据,应当保存5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税务资料,保存期满,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六要注意专用发票丢失后的处理,增值税发票发生丢失、被盗时,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效证明,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申明,同时要向公安机关报失。

专用发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相关办法进行,稍有不慎或疏忽,轻则会使企业信誉或经济受到损失,重则或可能触犯刑法,使相关人员遭到处罚。只有认真学习税法,掌握管理技巧,进行严密、扎实、细致的税务管理,才能减少和降低涉税风险,维护企业信誉,保证企业利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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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12-27
1. 发票未开出即丢失的  原因: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发票管理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而造成。  处理: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材料要写明专用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并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处罚:此种情况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预防:购票单位应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发票管理,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发票安全;税务机关在出现这种情况后,也会加强对购票单位发票管理的监督。  2. 发票开出后才丢失的  处理:  (1)发票开出未认证:  ①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②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③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④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⑤丢失全联次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③和④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2)发票开出已认证:  ①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②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③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④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⑤丢失全联次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③和④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处罚:无处罚。  预防: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发票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http://www.chinaacc.com/new/63/67/83/2006/11/wa286682337171160025432-0.htm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292号)规定:“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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