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社没有付款,地接社有条件履行合同,但拒绝接待旅游者,地接社做法对否

如题所述

地接社、组团社、导游都应处罚。 《旅行社条例》中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 明确说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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