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个人拿着刀要来砍我,我把他刀抢过来把他捅死算犯法吗

如题所述

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把刀夺过来后就标志者对方侵害已达不到“造成重大损害”,并且对方没有继续往回抢夺到的行为,把他捅死就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则不存在正当防卫。

扩展资料

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关说明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正)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过失杀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才构成本罪,所以,过失杀人无未遂。

(2)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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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7
是否防卫过当,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从两方面来分析。
1、当你把刀夺过来后就标志者对方对你的侵害已达不到“造成重大损害”,并且对方没有继续往回抢夺到的行为,你把他捅死就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当你把刀夺过来后就标志者对方对你的侵害已达不到“造成重大损害”,但对方有继续往回抢夺到的行为,还有可能对你的侵害已达到“造成重大损害”,你把他捅死就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5-05
因为任何事情都有很多多发性和它自己的特点,在这我只说两种可能,其他的你可以参照分析。
假设,拿刀人只是想吓吓你,那你把他弄死肯定是犯法了(一些法律术语我就不用了),应该算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情节会很轻。
如果拿刀人想杀你,这时候你把他杀了 ,这就是正当防卫了
如果你抢下刀,对方已经放弃反抗,或者没有反抗能力了,你把他杀了,那肯定是故意杀人了,有时候说好点就是防卫过当,也是犯法的
第3个回答  2010-05-05
当当事人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所做出的反击行为,称为正当防卫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要看当时具体情形而定了~
第4个回答  2010-05-05
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
你这个案例欠缺细节 不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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