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异议,是指被保全财产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保全不当或者保全错误,而向法院提出的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
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必须提交异议申请书,同时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保全不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被法院依法受理并同意后,法院就会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财产。
2、原告就应当在30日之内起诉至法院,否则过了时效,保全自动失效。
3、原告在30日之内起诉至法院,则保全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暂无案外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异议的时间规定,一般异议的提出应该在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后及时提出,并且需要在诉讼过程未结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