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磋商往来函电分析,指出哪个环节

如题所述

下面是甲乙双方往来的磋商函电,请分析它们分别属于磋商中的哪个环节:
  甲:(5月1日电):“兹有5 000打运动衫,规格按3月15日样品,每打CIF纽约价$84.5,标准出口包装,5至6月装运,以不可撤销L/C支付,限20日复到。”
  乙:(5月3日电):“你方5月1日电收悉,贸易条件对我方不合适,请重新报价。”
  甲:(5月4日电):“4000打运动衫,规格按3月15日内衬PP 装包装样品,每打CIF纽约价$80,新瓦楞纸箱,6月份装运,以不可撤销L/C 支付,限10日复到有效。”
  乙:(5月10日电):“你方来电我方基本同意,将每打CIF 纽约价再降至$78,限5月20日复到我方有效。”
  甲:(5月21日电):“你方交易条件我方完全同意。”
  答案: 甲的5月1日电属于发盘。因为甲的函电是向乙这一特定人发出的,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十分确定完整,而且甲在函电中表明了订立合同的愿望。
  乙于5月3日发出的函电属向甲方做出的邀请发盘。
  甲于5月4日的函电属于向乙做出的再发盘,原因同5月1日函电,即符合发盘条件。
  乙于5月10日的函电属还盘行为,因为他更改了部分主要贸易条件。
  甲的5月21日的函电属于逾期接受,即无效接受。因为他的接受表示是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之后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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