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如题所述

对于不予立案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而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职责,不属于行政职责,自然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以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扩展资料:

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依据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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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该区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马某与谢某之间的的纠纷是民事纠纷,谢某不存在任何犯罪行为,遂依法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马某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公安局维持不予立案决定,马某遂以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马某请求公安局立案侦查,保护其财产权,而公安局不予立案,形式上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的行为不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属履行司法侦查职能的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同时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职能。因此,对于公安机关履行职能时是要加以区分,分清楚是行使行政职能还是司法职能。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本案中公安局对于马某的报案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实施的行为,属履行司法侦查职能的范畴,而不是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综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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