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贸溢短装

2011年5月10日,南通盱眙外贸公司与加拿大客商签订了2000打棉风衣出口合同,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如期开至的信用证中无溢短装条款,也未规定禁止分批交货,。当货物在规定时间发运前,南通公司发现其中100打质量存在问题并担心被索赔,故未予交足,只交货1900打。当时南通公司认为,虽然信用证没有规定溢短装条款,但只要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小,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当议付单据到达开征行时,遭到拒付,理由为“交货数量不足”。
问:1.本案中,南通公司有关溢短装条款的理解是否正确?为什么
2.开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本案中,南通公司有关溢短装条款的理解不正确——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溢短装条款,那么,对于以件数、个数或者有包装单位计数的货物,就不能够出现溢装或者短装,否则就构成数量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只有货物以重量等计数的散装货物,信用证的惯例才允许有5%的溢短装,且分批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金额。所以,本案中,南通公司有关溢短装条款的理解不正确。

2、开征行拒付理由成立——因为,信用证没有规定溢短装条款,且信用证没有规定允许分批交货,所以,开证行对于数量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予以拒付,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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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02

溢短装: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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