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0日,南通盱眙外贸公司与加拿大客商签订了2000打棉风衣出口合同,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如期开至的信用证中无溢短装条款,也未规定禁止分批交货,。当货物在规定时间发运前,南通公司发现其中100打质量存在问题并担心被索赔,故未予交足,只交货1900打。当时南通公司认为,虽然信用证没有规定溢短装条款,但只要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小,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当议付单据到达开征行时,遭到拒付,理由为“交货数量不足”。
问:1.本案中,南通公司有关溢短装条款的理解是否正确?为什么
2.开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溢短装: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