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中国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吗

如题所述

目前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拓展资料: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在美国存在个人破产制度:

根据美国的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规定了6种类型的破产:

第七章:个人或企业的破产清算

第九章:地方政府破产

第十一章:个人或企业的债务重组(此项较少有个人使用)

第十二章:农民或渔民家庭的债务重组

第十三章:个人债务重组

第十五章:在美国执行的外国破产案件

可以看出,与中国的破产法相比,美国的破产法适用范围更广,不仅法人,个人甚至地方政府都可以申请破产。

美国个人破产后将会进行如下处理:

1、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除生活必须品以外,都必须被拍卖来偿还债务。

2、如果债务人有固定收入,债务人与债权人商量在三至五年内偿付债务。 

3、如果债权人或破产信托人能够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没有适当地保存财务往来账目,无法合理的解释财产的损失,债务人作伪证,债务人不遵守破产法庭的法令,或者债务人非法地转移、藏匿或毁坏其所有的财产等等,出现这些情况时,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会被拒绝。如果发现债务人在申请破产过程中有欺骗行为,即使破产申请已经被许可,法院仍有权力撤销破产许可,被取消的债务也会重新回到债务人头上。

4、有一些特定的债务是不允许被注销的,因此债务人即使申请破产,仍需要偿还这部分特定的债务。

5、还有一类债务,除非债权人及时提出申诉,否则这类债务将被注销。这类债务包括通过作假或欺骗行为从从债权人手中所骗得的钱和物;债务人因为恶意破坏或伤害行为而对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协议离婚或分居时一方对另一方承诺的赡养费或其它补偿,等等。

但是申请破产的人几乎不可能获得正当行业工作,几乎不可能得到社会救济。如果破产人的亲戚请他吃了一顿大餐,那么都会构成破产人可能存在不当利益传输,另外破产的人别想在贫民窟以外租到房子,从破产一刻起,破产人就是潜在的罪犯,被所有警察盯着,不要妄想进入富人区,买不到机票,不能住安全的旅馆,有现金都没用。

参考资料:网页链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一)对“个人破产”中“个人”的理解

“个人破产”中“个人”应如何理解,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个人即自然人,个人破产也即是自然人破产;另一种则主张个人破产中的个人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其范围不仅宽于公民,而且也大于《民法通则》第二章所规定的两户一伙,这一观点认为,个人破产就其本质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实质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的破产,包括普通合伙破产、隐名合伙破产、自然人破产、个体工商户破产及遗产破产等类型。事实上,这种意义上个人破产也就是除法人破产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破产。但,本人认为,个人破产应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及同等主体,而不应包括商事合伙。

按照国内外学者对各国破产立法和判例依破产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我国破产法在破产主体适用上无疑是另类,即破产主体的范围既不是意大利式的“商人破产主义”,亦非英美的“一般破产主义”,而是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企业法人破产主义”为何物?这必须借助其他两种主义来说明。“商人破产主义”认为,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凡商人遇有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又无计可施时,可以破产实现债权受偿的最大化及债务人受债务困绕的最小化:“一般破产主义”则承认一切民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产条件存在,都可申请破产。

我国破产法与上述两者都不同,尽管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但目前新破产法并未规定个人破产,也就是说,目前中国自然人不能不破产。

尽管这些年来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其实已经无法执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消息称,我国法院一年审理民商事案件约有500万件,其中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大约有450万件。1993年,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占了70%,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十年之后的2003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只占48%。如果按照这样的比例变化继续下去,再过十年,可能有70%的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

在我国,由于个人破产法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实质上对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一方面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越来越没有信心。债权人因为没有公力救济的途径,转而转向私力救济,如讨债、绑架、拘禁、殴打债务人等等。各国的个人破产法中普遍规定,一个债务人如已被批准破产,债权人就只能通过债权人联合会等方式来解决债权,法律禁止债权人单独发起讨债程序,从而限制了私力救济对债务人的伤害。

最后,个人破产法给破产者以重振旗鼓的机会,是人性化的设计,也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破产法缺位有一个可怕后果,那就是已经破产的债务人很可能一辈子都没有翻身的机会。只要他创造出任何一点点财富,债权人都有权拿走,这个还款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如果是巨额债务,债务人可能终身都要还债,永远无法获得新生。但是如果对于完全破产的债务人不能给予免除债务的期限,不能保留他的自由财产,或者用于企业发展的基本资源,将债务人永远钉在耻辱架上,对社会发展又有什么好处呢?没有谁愿意破产,做社会的失败者。既然已经失败,应当宽容地给他翻身的机会,当然前提是他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破产制度发展到现代,原来不利于债务人的三大制度:破产有罪主义、破产惩戒主义和破产不免责主义已经被破产无罪主义、破产不惩戒主义和破产免责主义所取代。自愿破产制度、自由破产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核心。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破产法都给了债务人复苏经济的机会,破产免责主义使得债务人能够从负债累累中逃脱开来重振旗鼓,自由财产制度使得债务人可以保留生活的必需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债务人生活的保障,也是人性化的设计,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更多破产法资源请登陆中国破产法网:http://www.chinainsol.org/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3-31

我国目前只有企业法人申请破产的法律规定,没有关于个人申请破产的法律规定,个人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无限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所以个人不能申请破产。

    破产的定义: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 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破产的特征: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无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6-17
第4个回答  2021-01-02

未命名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