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对与这个问题,要从社保的缴纳过程来理解:
假如你是2010年1月份进公司的,当月公司将你的信息提交给社保,社保会在2010年2月份的社保缴费通知单上增加一个人,也就是说,你一月份的社保是在二月份才缴纳的呢!!!!同样的道理,一个员工2010年5月份10日离开公司了,那么,该员工在公司5月份的社保,公司应该在2010年的6月份才为他缴纳的,所以,公司如果是要符合社保规定的做法,就应该在6月份发工资的时候一并给他缴纳社保费的!!!
但是,对于一个员工只在公司工作了10天,公司就要给他缴纳一个月的社保费,是否有点吃亏的感觉呢??答案肯定是有的,那么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
社保的回答一般是有费用发生(指工资)就要缴纳社保(原则是向有利于职工倾斜,当然,工资可以按天来结算,社保是不能分比例来缴纳的),但是,如果在合同中对于此问题有约定的话(比如,工作不满15天的话,不缴纳社保费),就可以按约定来办理。
以上回答,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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