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具体是(见括号内注解),如有参考作用请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款——回答者注)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一项——回答者注)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款——回答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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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20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意思就是:出现第二项或者第四项情形,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同时可以吊销驾驶证。出现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同时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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