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某局下属设计所所长,1999-2001任职务期间,收受施工方贿赂共计5万,为其谋取利益,2007年被举报,在被传唤前主动退还3万,上交1.3万,向纪委自首,请问党纪政纪如何处分?请写出引用的条列
国家公务人员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牟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