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首次不予处罚依据什么

如题所述

1.只有损坏发票才会被罚款,丢了也没关系
      错!
      发票遗失或者擅自损坏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2.发票丢失不再需要在报纸上作废
      自1995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从2016年7月28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发表的文章“遗失声明”规定;自2019年7月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出版要求。此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没有必要提交普通发票。
      3.发票丢失后,需要出具纳税申报单
      错!
      现在税务部门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共享和共享。
      纳税人丢失发票.扣除后,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纳税申报证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并附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副本.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4.如果发票丢失,只需口头报告即可
      错!
      发票丢失的,应当在发现丢失的当天书面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填写《发票挂失/损坏报告表》。如果发票丢失.报告表中不能完全反映损坏和发票数量较大的,还应提供报失/损坏发票清单。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5.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遗失发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遗失发票属于另一方或者第三方责任的,不予处罚。
      6.如果扣除联合丢失,则无法验证扣除
      错!
      如果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扣款单,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单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款凭证或退税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一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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