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包括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按商品流向分出口贸易是指将本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出到国外市场销售。进口贸易是指将本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入到本国市场销售。过境贸易是指甲国的商品经过丙国境内运至乙国市场销售,对丙国而言就是过境贸易。2、按商品形态分有形贸易:有形贸易是指有实物形态的商品的进出口。无形贸易:无形贸易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按是否有第三者参与分:直接贸易直接贸易是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不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的商品行为。间接贸易间接贸易是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的商品行为。转口贸易间接贸易中的第三国就是转口贸易国,第三国所从事的就是转口贸易。3、按货物出入国境或者关境分总贸易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过境贸易列入总贸易。专门贸易专门进口加专门出口即为专门贸易。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即为专门贸易额,过境贸易不列入专门贸易。目前采用这种划分办法的主要有法国、德国、意大利及瑞士等。4、按货物运输方式分陆运贸易是指陆路相连的国家之间的贸易。通常采用陆路运输方式,主要运载工具有火车,汽车等。海运贸易海运贸易是指通过海上运输的贸易。船舶是主要运输工具。国际贸易中,绝大部分货物是靠海上运输完成交付的。空运贸易空运贸易是指采用航空运输方式进行的贸易。一般用于贵重或数量较少,且无法经受长时间运输的商品。邮购贸易邮购贸易是指采用邮政包裹方式寄送货物的贸易。数量不多的货物如样品等,通常采用这种方式,其主要优点是服务周到、方便客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法律客观: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InternationalTradeClassification,简称:SITC)。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是为用于国际贸易商品的统计和对比的标准分类方法。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的制订要追溯到20世纪上半叶。1920年国际联盟成立,着手制订国际贸易名词术语和商品统计目录。在30年代它出版了《关税名词草案》,并在此草案的基础上,修订成为各成员国共同使用的《国际贸易统计商品目录简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51个国家共同创建了联合国。为对世界贸易进行统计和分析,由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对上述商品目录简编进一步修订,于1950年制订完成《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标准共分10个门类,50个大类,150个中类和570个细类。作为各国际机构做贸易统计报告和对世界贸易进行系统分析的共同基础。该标准于1951年由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推荐给各成员国使用。《国际贸易标准分类》自1951年颁布实施以后,进行了数次修订,除门类框架不动以外,其他类目,随着层次的增加变动也相应扩大。SITC采用经济分类标准,即按原料、半制品、制成品分类并反映商品的产业部门来源和加工程度。该标准目录使用5位数字表示,第1位数字表示类,前两位数字表示章,前3位数字表示组,前4位数字表示分组。目前,联合国已经公布了SITC(Rev.4)。然而,SITC在我国却较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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