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登记时可以隐瞒婚史吗?

如题所述

离过婚再婚不可以隐瞒。离过婚再婚不可以隐瞒。离过婚再结婚难以隐瞒住对方,因为在登记时对方可以从材料判断婚史情况。离婚户口簿婚姻状态栏为离异,并且要提交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离婚证和法院离婚调解书是无配偶的有效证明,没有这个证明的话,离婚后再婚,登记处会驳回登记申请,在登记时需要两人共同前往一方所在地进行,此时再婚一方户口的婚姻状态栏为“离异”,而初婚为“未婚”,对于婚姻状况的记录是无法进行删除。
离过婚再结婚难以隐瞒住对方,因为在登记时对方可以从材料判断婚史情况。离婚户口簿婚姻状态栏为离异,并且要提交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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