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网友咨询: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由于破产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已向国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该土地使用权已属企业所有。因此,对于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受偿,如设立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剩余部分纳入破产财产,但土地转让所得,不足以清偿职工权益的,根据规定,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如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设定抵押权,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可予以出让。如果破产企业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有抵押,在处置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可由债权人(抵押权人)行使别除权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受优先受偿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可经人民政府同意,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出让所得剩余部分用于安置职工。
  律师补充: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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