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想走怎么办?公司规定要做三个月才能走,我已经做了四个月了。
网友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建议现在立即采取书面辞职并邮寄给用人单位,保留证据,达到三十天可以立即解除,如其不支付期间工资待遇,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