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符合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如题所述

个人所得税既是一种分配手段,也是体现国家政策的重要工具。为了鼓励科学发明,支持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和照顾某些纳税人的实际困难,《个人所得税法》对有关项目,有免税、减税的优惠规定。

(一)免税项目(1)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即福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

(5)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级政府规定(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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