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翻建政策

农村宅基地翻建政策

农村宅基地翻建政策具体如下:
1、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放弃宅基地进城镇落户。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确定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可进行一次性货币奖励或定期给予养老生活补助。复耕后的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引导农民向村镇建设规划区集中。经批准的新村建设规划区建设用地,可将村庄规划区内的承包地由村委会统一组织进行土地调剂。对愿意退出老宅基地进新村建设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本村农民,可按规定为其报批宅基地。对需跨村进镇规划区和中心村建设规划区居住的农民,在放弃并退出老宅基地的前提下,政府可提供国有土地。
农村村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先去村委会申请,县乡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登记造册,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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