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压力管道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压力管道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压力管道范围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零点一兆帕(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二十五毫米的管道。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1、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2、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3、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4、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5、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6、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行使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同下)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7、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8、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9、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 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二) 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 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四)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五) 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
(六) 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
(七) 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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