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牌照在哪里申请

电动车牌照在哪里申请

关于电动车拍照在哪里办理的问题,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而是由各个地方自行制定相应的规定,以上海为例,电动车牌照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民服务点)申请。其中申请牌照所需资料如下:
1、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非机动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
3、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第三联);
4、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电动车上牌流程为:
1、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全市通办。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民服务点)业务受理窗口,交验车辆并提供上述“需要提供的材料”;
2、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当场办结并领取电动自行车牌证;
3、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免费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八条(销售承诺)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第十四条(登记车种)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上牌)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登记上牌)
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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