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付标准

交强险赔付标准

1.强制保险的赔付标准是什么? 1.强制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下: (1)责任方面,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用1万元,三方死亡伤残11万元; (2)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用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限额。 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规定。 二、如何查询交强险? 1.对于保险公司的查询,车主可以带着身份证到自己公司的线下营业厅,然后请柜台里面的工作人员帮忙查询; 2.电话查询,车主可以直接拨打承保公司的客服热线,然后按照客服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让客服人员帮助车主查询交强险的保单; 3.进入官网查询; 4.在历史记录中查询。一般购买交强险后,保险公司会发来保单的信息。有的是短信发送,有的是发到客户邮箱。如果历史信息没有全部删除,可以用这种方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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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6-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赔付标准,按照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在相应交强险赔付责任限额确定。
机动车有责任的交强险赔付标准为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
机动车无责任的交强险赔付标准为,死亡伤残赔偿金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详细解读】
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2020年9月我国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9月2日)第(四)条“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规定,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区分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和无责两种情况,具体赔偿限额如下表:



【延展阅读】
1、与机动车商业保险不同的是,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不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只区分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有责还是无责,有责任的在“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无责任的在“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不足以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不足部分区分责任大小,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投保交强险以外,车主自愿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则在商业保险赔付时需要区分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并根据责任大小予以赔付。
2、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具体的人身伤亡损失包括: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9月17日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明确,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9月17日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明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若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牵引车和挂车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进行追偿。
4、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个被侵权人损失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按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该被侵权人在交强险项下的具体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简要总结】
交强险赔付标准,按照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在相应交强险赔付责任限额确定。
有责任赔偿限额为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
无责任赔偿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金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法律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9月2日)
(四)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五)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
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对于轻微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并研究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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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2-07-2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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