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消防安全标志有禁止火种、当心火灾、火警电话、禁止吸烟、当心爆炸、灭火器、禁止烟火、消防梯、消防水带、紧急出口等。
消防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边框、图象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
商场、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1、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2、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3、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5、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6、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7、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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