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垄断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差别

如题所述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在主体构成和滥用优势的方式上存在着显著差异。


首先,主体构成方面,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它们是实施权力的主体,而经济垄断则是由经营者,如企业或经营者的联合体,甚至是社会团体实施,这些主体通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或团体,其目标与政府不同。


在主观要件上,经济垄断通过滥用经济力量来抑制竞争,这种滥用形式多为经营者利用自身经济实力,如联合优势,尽管这种优势并非永久独占,而是市场竞争中动态形成的。一旦拥有经济优势,经营者可能会采取非竞争手段来保持地位,导致市场从属关系的出现。


相比之下,行政垄断的优势滥用体现在对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权力的优势并非经营者所有,而是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专有资源。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具有永久的独占性。行政权力滥用表现为政府部门滥用其权限,通过行政手段制造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阻碍市场统一,打破市场的正常运作。


最后,客观要件上,市场准入限制在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中的形态也有所不同。经济垄断可能通过价格控制、技术壁垒等形式限制市场准入,而行政垄断则可能通过行政许可、区域保护等手段来分割市场,阻碍竞争的自由进行。


扩展资料

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属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从而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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