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人在工作时间内在工地遭受意外伤害,通常属于工伤范畴。根据无过错工伤赔偿原则,即便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也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被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应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应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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