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手房买卖合同 (无中介版) 卖方:_________(简称
甲方)
身份证 号码: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 买房 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 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 购房
定金 。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 定金 )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 代理 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 诉讼 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二手房买卖 合同生效 的条件是什么? 在 二手房交易 过程中, 产权过户 登记不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如下: (1)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买卖合同 是双务、有偿、
诺成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同样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的性质。按照民法理论,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转移不动产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则有效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变动债权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既然过户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则在本质上并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判断,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登记过户行为就是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肯定。 登记行为的发生,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买受人基于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才获得请求出卖方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权利,出卖人才相应地负有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义务。登记是这一对权利义务相互运动的结果。若登记前,二手房买卖 合同无效 或不成立,则登记本身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3)登记的公示作用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 房屋进行统一登记过户,体现了国家为社会利益而对房屋产权的流转进行干预。
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契约自由,倘若把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势必使登记审查变成对双方可否签订买卖合同及签订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房管部门的职权。 (4)将登记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后、产权过户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导致出卖人基于自身利益而 一房多卖 ,或者待房价上涨,故意不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合同形同虚设,这将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也难以适用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二手房买卖合同和 商品房预售合同 。 房产在如今的社会是一项不会贬值翻倒增值的不动产。 二手房 也是越来越多 购房 者的选择,相对于一手房来说,二手房的价格更加实惠,房子可以实地考察,可以更加直观的挑选适合自己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