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税负的三种方法

如题所述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针对增值税)尽可能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2、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针对企业所得税)分别成立多家单独公司,通过控股企业再投资设立其他企业;
3、业务拆分及税收优惠相结合(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进行业务拆分,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的纳税人计缴增值税的方式是不同的。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除了一些特殊业务,这里不再赘述),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采购不含税金额×适用税率=毛利润×适用税率(进销税率相等的情况下),税负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毛利率×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3%或5%,阶段性减征,3%减按1%征收)。税负率=实际缴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从以上计算方式可以看出,纳税人经营业务的毛利率会影响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以销售普通的商品(适用13%税率、3%征收率)为例,毛利率×13%>3%,毛利率>23%时,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税负率就高于简易计税方法。
企业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选择了哪种组织形式,就决定了企业需要缴纳哪种所得税。对于公司而言,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股东取得分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股东(投资者)而言交了两道税才把利润拿回家,对于股东而言综合税负率为25%+(1-25%)×20%=40%。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分为5档,5%——35%。同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分红不纳税,那么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分别成立多家单独公司,和成立一家控股企业,通过控股企业再投资设立其他企业,显然第一种架构比第二种架构承担的税负要高。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销售商品的同时还会涉及到提供某些服务,比如电梯的销售和运输安装、家用电器的销售与安装保修等,这种混合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附带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方面需按照商品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进行业务拆分,还可以销售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销售额超过300万的公司根据业务、地区、客户群体等进行拆分成立多家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5%(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税负为10%(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所得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第三条关于营业税问题,对营业税可以实行抵扣的情形进行了如下明确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
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
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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