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认为物业管理收费高拒交管理费,并在小区乱粘贴其他物业公司的招标书。管理处已告知业主,业主对物业好什么意见,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业主要粘贴可以,但为了小区的环境卫生,请粘贴在小区的公告栏。
但小区(70~80岁)的业主不听劝阻,并在保安请除楼道粘贴物时进行殴打。其业主并明确说:“我们都是70岁以上的老人,政府也不敢对我们怎样!”
请问大家,国家是维护了业主这弱势群体~``又谁来维护物业公司的权利呢?
警察已来调解,也明确告诉物业公司:“对方是老年人,就算要诉讼赔偿损失也是很难的,民法规定上了70岁以上的老人犯事,主要以教育为主!”所以警察也没有办法!
现在的《物权法》也太偏向业主啦!社会上有不少的不良物业公司是违法的,但不代表所有物业都是一样。业主不满意物业的行为,可以拿《物权法》来对物业公司进行诉讼。可又有什么法律法规来保护物业公司的合法权利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