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会计处理

如题所述

企业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发出材料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并支付加工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3、出售委托加工物资,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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