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离了婚,户口没有迁回来能不能结婚

如题所述

离婚后,女方户口没迁走,不影响再结婚,当事人再婚需要保证婚姻状态处于未婚、离异、丧偶等状况,同时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办理结婚证,与女方户口是否迁走关系不大。
      一、异地可以办结婚证吗
      外地可以办结婚证。结婚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一、异地办结婚证需要的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
      3、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三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填表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个人情况说明,声明双方都是处于未婚或丧偶离异等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
      2、资料审核,将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给予一份《结婚知晓书》,是需要当事人查看并签字的;
      3、领证,资料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会进行证件的制作,加盖公章后,就完成了。
      综上所述,外地可以办结婚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异地办结婚证需要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二、去派出所更改婚姻状况需要什么证件
      户口在最初登记信息的时候婚姻状况一栏都是未婚或者其它,这个不影响登记结婚的,可以携带有关证件到派出所更改婚姻状态。办理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都需要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扩展资料:将户口本上的婚姻状态作出更改,需要携带结婚证(离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只需要更改方到场即可,不需要双方到场。当场就可以修改完成,修改结束即可申领变更后的新户口本。受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业务的单位是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派出所,手续齐全可免费当场办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时,当事人要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由未婚变更为已婚,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离婚,要携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要提交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丧偶,要携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三、户口本未婚改已婚流程是什么
      户口本未婚改已婚流程如下:
      1、要将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改为已婚的,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修改;
      2、如果要顺便将户口迁到男方所在地的,还要开具户籍证明,然后男女双方需要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公安局审批。
      一、婚姻登记的流程如下:
      1、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对其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4、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二、婚姻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总而言之,户口本未婚改已婚需要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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