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哪些限定条件?

如题所述

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具体条件包括:
1. 外国投资者如果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设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并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可以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
2. 外国投资者将利润再投资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或在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利润后投资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农业开发企业,并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 由外国投资者独资持有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时,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4. 若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需缴回已退的税款。
5. 申请退税的利润必须是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且不包括地方所得税。
6. 再投资退税的具体条件包括:利润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必须是已经缴税的利润;再投资必须直接进行;再投资的企业需要在一年内提交增资或出资证明申请退税;如果注册资金不到位,需先补足,超出部分才能享受退税优惠;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五年,否则需缴回已退税款。对于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情况,如果在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标准或不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退税计算时,应使用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分配利润换算为税前利润后计算。计算公式为:再投资退税额 = 再投资额 ÷ (1 -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地方所得税税率) ×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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