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时发生的费用化支出,可以记入开办费;开业时发生的资本化支出,不能记入开办费。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一)记入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工资福利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差旅费。
2、企业注册登记费: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
(1)选派职工外出参加培训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费用。
5、企业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电话费、招待费;
(2)印花税(可能还会发生车船使用税、房产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如咨询费、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如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运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并符合资本化条件)。
二、开办费的归集和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第五款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一开办费的归集
⒈《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凡在折旧范围内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取折旧,而不分企业是否正式开始生产经营。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2.《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做出了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其摊销的开始时间是"取得当月",而不论是在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取得。
二开办费的摊销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开办费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三、根据开办费的相关规定,机器设备应该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房屋租金,装修费在开办费的内容中没有明确说明,建议:
房屋租金、装修费计入“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房屋租金或装修费”,在筹建期时,按月摊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筹建期结束后,按月摊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等相关科目。(装修费可按5年或租赁期进行摊销)
四、长期待摊费用填列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项目栏的递延资产项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