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需符合相关规定,则不是违法行为。因此经营代购的企业或个人应该注意,在代购时都需要向海关报备,否则一旦被查到就可能定性为走私。具体如下所述:
根据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外代购需符合相关规定:
1、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2、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3、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在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无需再次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及提交许可证件。
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海关按规定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风险布控和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应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扩展资料
司法实践中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必然涉及对相关海关行政法规的援引。在具体办理案件时,除了依据现行《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明文规定外,还必须根据《海关法》等相关海关行政法规判断相应行为是否属于走私犯罪行为、走私对象属于何种性质归类等。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侵害的客体或法益是复合性的,应归纳为:国家海关管理制度、税收管理秩序、民族产业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秩序。
《解释》第16条规定: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50万元、250万元分别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较之于修正前刑法确定的5万元、15万元、50万元的数额标准,《解释》作了较大幅度的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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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看
更
多
代购行为并不违法,海外代购只要依法缴纳关税,该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有意逃税,会构成走私罪。私人旅游期间,为自己生活需要多买几件国际商品,不超出合理限度,则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