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诈骗后出纳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让出纳负次责,缺乏法律依据。在报案后结果未出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理由让出纳交押金。又不是出纳贪污挪用。若公司经常这么做,本身就是企业管理的漏洞但是,财务主管和出纳应付工作失误、造成企业资金被骗的责任。充其量最坏就是开除。
法律分析
出纳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二、根据编制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三、办理企业的外汇出纳业务。四、确保企业银行存款结算工作的合规性。五、对企业的现金、有价证券以及相关资料实施保管。出纳人员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上的出纳人员既包括会计部门的出纳工作人员,也包括业务部门的各类收款员或收银员,狭义上的出纳人员仅指会计部门的出纳人员。狭义包括一、办理现金收付和票据结算业务,签发支票、本票、汇票后送交会计核准并盖印鉴章;二、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空白支票、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三、报销差旅费及各项日常费用;四、所得税申报、扣缴业务处理;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六、其他一切与现金出纳有关的业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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