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政票据可税前扣除麻烦告诉我

如题所述

实务操作有讲究在实务操作中,财政票据中出现涉税问题,集中反映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上,很多企业将该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税前扣除风险,纳税人有必要了解该种票据的使用范围和不得开具行为。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为: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
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
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三是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
入的款项。四是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如下: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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