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被告我代理人原来是原告的代理人,在与原告解除代理合同后,又与被告形成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对于原告来说,这个案子的前半部分是这位律师办的,但对于被告来说,这个案子的后半部分也是他办的。我国律师法中仅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但对于这种情况却是空白,请问,这种情况允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