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几个典型案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被上诉人离婚,原配丈夫拒不缴纳应付房贷,因此通过海美缘婚介所与上诉人认识,双方达成共同承担涉案房屋一切费用,上诉人享有房屋居住权的协议。二、涉案房屋已经由王曙光通过合同分割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根据与被上诉人的协议有权在房屋中居住。双方未就涉案房屋进行居住权登记的原因是王曙光诈骗他人钱财房屋被查封。被上诉人任起桃答辩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任何关系。其上诉请求完全是为了侵吞被上诉人财产。二、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任起桃请求一审法院判令:任起桃名下在星沙凤凰城三期小区26栋16楼5号房,刘小连生前具有居住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双方就涉案房屋并未办理居住权登记,依照上述规定,居住权尚未设立,故对刘小连要求享有涉案房屋居住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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