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查封冻结的规定

如题所述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 定,井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 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 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 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二 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 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 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 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1/2.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查封,冻结当事人的采矿权,首次查封,冻结的期限为2 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还可以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继续查封、冻结.如法院查封、 冻结当事人的采矿权超过采矿权的有效期,协助法院查封,冻结的有关单位可以将此情况告知 法院,但不影响对该查封,冻结的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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