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情况,如果是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确权的;但是如果迁入设区的市,是无法进行土地确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
理论上,如果自己户口所有人的户口均迁出该村,就不能享有该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继续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尚有人的户口在该村,救可以继续享有该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地是村里的。
确权到期后,以后就不再拥有继续承包经营的资格了。因为土地是集体的,户口已经迁出,也就不具备再承包经营的权利了。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确权的变更登记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
1. 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确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农村户口变成城镇户口后 ,不在享受农村土地还确权。
一、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二、土地确权跟户口有关系,本集体村民的身份是户口体现出来的。农村土地确权后,迁不迁户口是个人自由,但是如果您将户口迁出去了,那么就不能无法继续享受农村土地的确权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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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原则和纠纷处理:
一、确权原则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纠纷
1、土地确权争议纠纷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国土地部门调查提出意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举个例子说就好比村民小组之间,村与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都属于国土部门调查处理的范围。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由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是县级农业部门调解解决,当然也可以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确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分两种情况,如果是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确权的;但是如果迁入设区的市,是无法进行土地确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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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农”户口迁移条件:
(一)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
(二)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三)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员;
(四)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五)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现要求“非转农”的,如户口和人员都还在农村生活居住的;
(六)已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七)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以上(四)、(五)项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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