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丙公司将其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到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B银行、A银行、丙公司)行使追索权。这里为什么承兑人拒绝付款了,还可以向其行使追索权呢?而下提为什么又不能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呢?
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面值50万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取得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B银行为保证人。后丙公司将票据赠与给丁慈善机构。1月20日,丁慈善机构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B银行、丙公司)行使追索权。这里为什么不能向A银行行使追索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