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3-25
目前很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询问在营改增改革前是否需要提前开具建安发票,以减轻税负,而且也有很多地方税局要求开发企业提前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那么到底是提前开具合适还是在营改增之后开具合适呢?
其实每一次大的税制改革都会涉及到一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渡性政策,所以对于大家来说,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从上面文件,可以看出租赁业属于跨期服务,建筑业也属于一个周期长的劳务,所以建筑业的”营改增”,可能会参照上述政策,”营改增”之前签订的施工合同,”营改增”以后继续履行的,同一纳税事项,不应该缴纳两种税款,所以施工单位应该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因此,只要施工合同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签订,继续履行的,无需提前开具发票,提前开具需要先缴纳相应税款,反而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