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将现金作为奖品的有奖销售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若存在某些情况的则可能涉嫌违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同时,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中奖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而且,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