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的销项税发票发现错误要退票对方已经抵扣了怎么办

如题所述

既然对方以认证抵扣,就不能退票,先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冲回,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  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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