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给孩子落户口,起名字吗?

二胎孩子(还没落户起名字),女方一定要跟她的姓,男方不肯(不是入赘),女方想用离婚的方式,取得抚养权后,在把孩子的户口落入他们家,然后在姓他们的姓名。这样法律允许的吗??

首先,双方离婚后,关于孩子的姓氏是不能随便更改,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因为双方虽然离婚,但是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不能因为双方离婚而改变。根据《婚姻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其次,孩子在年满18周岁后,有权利独自决定自己的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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