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与人发生纠纷,眼睛被对方打伤,医院诊断证明为:“左眼钝挫伤、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瞳孔缘撕裂、前房积血、眼底病待查,影响视功能。”
法医临时鉴定为轻微伤较重。
但我查阅《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关于眼损伤的描述,认为符合其中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
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
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但法医鉴定中心坚持要在3个月之后才做最终鉴定,那是打人者已经离开本地。
请问各位达人,以上面的医院诊断证明,是否可以认定为“轻伤”呢。谢谢